专业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罚九

罚九

蒙古族古代刑罚。蒙古族自古崇九,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依罪行之轻重,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无畜可罚者,以身充奴。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成吉思汗时代,以成文法《札撒》的形式,加以规定,盗窃家畜者,以九倍赔偿。元代,参照金律、汉律,制订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较完整的刑法,但罚九之习惯,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元亡,蒙古贵族北徙,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或制订法令(单独或联合制订),治理本部游牧民,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充斥于法令中,如※《俺答汗法典》、※《白桦法典》、1640年※《蒙古一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上述法典、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也使用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除杖责之外,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即使被传染者病愈,也要罚三九牲畜。疯狗咬死他人,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如盗取骆驼一峰,要罚15个九的牲畜(见《蒙古—卫拉特法典》)。九畜的内含,因时因地有所不同。《俺答汗法典》规定为“马2匹、牛2头、绵、山羊5只”。《喀尔喀法典》1709年条例规定为“牛4头,绵羊5只”,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嘉庆二十年(1815)《理藩院则例》规定为“马2匹、公牛2头、母牛2头、三岁公牛2头、一岁公牛1头”。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

猜你喜欢

  • 高州蛮

    古族名。宋代溪峒地区少数民族。高州原名珍州,其地包括今贵州道真、正安等地。宋初首领田景迁内附,拜珍州刺史。开宝元年(968),以郡多火灾,改名高州,始有其族称。八年(975),田景迁卒,以其子衙内都指

  • 国相

    ①南北朝时期柔然行政长官。柔然兴起之初,国政疏简,不识文书,刻木记事,军政职务均由王族和部落首领担任,职位世袭。自进入漠南后,与北魏及南朝发生频繁交往,“心慕中国,立官号”,军事上建立军、幢制度,行政

  • 耶律挞不也墓志

    见“故耶律氏铭石”(1578页)。

  • 贝非

    壮语音译,意为“私奔”。壮族旧时婚俗之一。亦称“卷伴”。流行于广西左、右江流域。旧时,男女青年在歌圩上建立情意,或已私定终身,但因女方已许配他人,或因他故,不能公开行聘,男方遂暗置聘书于女方父母床上,

  • 萨蛮普尔

    参见“撤满甫尔”(2495页)。

  • 马散部落

    指旧时云南西盟佤族地区的马散大寨及由该寨迁出的人所辟的所有村寨。只是当地人的一种流行说法,非通常所指的部落。传说很久以前,永欧、阿芒、亚木等三姓最早迁到西盟西北的马散建寨,后又迁来西俄、彭克依、永格莱

  • 马君图

    1880—1945国民党将领。名骏,以字行。山西晋城人。回族。明代回族将领※马文升后裔。幼聪明,16岁童子科考,名列前茅。清光绪二十七年(1907),参加反对巡抚胡聘之出卖孟平路矿权给英国公司的斗争。

  • 泰出

    见“塔出”(2155页)。

  • 大成台吉

    见“把汉那吉”(1061页)。

  • 布笼巴

    珞巴族崩尼部落方言音译,意为“结盟为友”。流行于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以南的珞瑜地区。旧时崩尼、崩如诸部落结盟的一种宗教仪式。结盟可在两部落间进行。首先,两部落的代表协商,达成结盟的协议后,双方定下日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