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屯卫
见“筑屯卫”(2235页)。
见“筑屯卫”(2235页)。
苗族习惯法规。苗语称“勾榔”,“榔”意为“公约”。内容包括:对农业生产的规划,债务纠纷的调解,奸淫盗窃及其他犯罪的处罚等。如正月挖田、挖土;二月犁田;三月施肥、撒秧谷;四月五月插秧;六月薅秧除草等;偷
见“萧惠”(1991页)。
碑铭。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高宗弘历为纪念平定大小和卓木而撰。铭文以满、汉、维3种文字镌刻。记叙布拉呢敦和霍集占在伊西洱库尔淖尔被击败及逃奔巴达克山经过。原碑立于淖尔东北岸,光绪十七年(1891
书名。清道光九年(1829)曹振镛等奉敕撰。80卷。是关于清朝政府平定新疆张格尔叛乱的记录。以年、月、日编次。凡有关张格尔窜乱的奏报、上谕,以及清廷出师平叛的敕命等,俱多收录。是了解张格尔叛乱和清廷出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藏族。任噶伦。道光十一年(1831),因查办※商上地亩赋税出力,赏三品顶带。十六年(1836),剿办博窝军务有功,赏花翎。十八年,恩赏二品顶带。二十一年(1841),督办军务,征
德昂语音译。为分布在云南潞西等地德昂族的自称。因其妇女筒裙颜色中灰白色明显,故被当地汉族称为“白崩龙”。
书名。全称《青史佛教教法源流》。通称为《青史》。藏族学者桂译师※熏努贝(1392—1481,一译廓诺·迅鲁伯)著。明成化十二年,(1476)成书。成化十七年(1481)在熏努贝去世当年,由大译师索南绛
见“辖戛斯”(2445页)。
见“中坝三族”(296页)。
金海陵王完颜亮年号。1149—1153年,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