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赤桑雅拉
吐蕃赤松德赞赞普(755—797年在位)时大臣。大相※桂甘之子。奉命制订“九双木简”、“真智五木简”及“三审木简”、“流动木简”等法律,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命价赔偿、亲属离异、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的法律依据。命价赔偿从大相至最低属民,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杀伤人者依此赔偿命价,如大相被杀,命价为11万两,依官级定价,属民最低。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巩固吐蕃奴隶制政权颇有意义。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
吐蕃赤松德赞赞普(755—797年在位)时大臣。大相※桂甘之子。奉命制订“九双木简”、“真智五木简”及“三审木简”、“流动木简”等法律,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命价赔偿、亲属离异、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的法律依据。命价赔偿从大相至最低属民,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杀伤人者依此赔偿命价,如大相被杀,命价为11万两,依官级定价,属民最低。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巩固吐蕃奴隶制政权颇有意义。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
1792—1877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又称阿旺扎木巴勒楚勒齐木。藏族。系二世策默林活佛。生于甘南卓尼。嘉庆二十四年(1819),奉命赴藏任甘丹赤巴,充当十世达赖喇嘛楚臣嘉措正经师,赐“诺门罕”名号,
书名。内蒙古地方志之一。刘汉鼎编辑。1933年定稿。抄本4册,5万余字。8卷。含方舆、建置、民事、礼俗、政治、法团、人物、艺文,分64目。此书节录了张焕纂辑的《和林格尔厅志》。该志虽取材不丰,详略失当
见“土鲁亭山卫”(71页)。
见“项崇周”(1569页)。
?—1860清朝将领。字百禄。四川巴县(今属重庆市)人。回族。咸丰(1851—1861)初,从向荣镇压广西太平天国起义军,转战湖南、湖北及江南,累官游击,赐号“沙拉吗依巴图鲁”。五年(1855),率川
1673—1728清公主。满族。爱新觉罗氏。圣祖※玄烨第三女,荣妃马桂氏生。初封和硕荣宪公主。康熙三十年(1691)六月,下嫁蒙古巴林部色布腾孙乌尔滚。四十三年(1704),乌尔滚袭巴林郡王。四十八年
见“使高昌记”(1457页)。
1268—1287元代乌思藏高僧,世祖帝师。出身于藏地区(今后藏)萨加款氏家族。帝师※八思巴弟、白兰王萨迦寺座主恰那多吉之子。取此梵名(汉语意为“法护佑”)。至元十七年(1280)伯父八思巴在萨斯迦寺
①(?—1691)清朝蒙古王公。喀尔喀车臣汗部人。博尔济吉特氏。丹津子。初号额尔德尼台吉。驻牧克鲁伦河南鄂罗赖。康熙二十七年(1688),随母达吉纳哈屯归清,附牧于乌珠穆沁界地哈尔吉勒岱喀喇瀚海。三十
傣语音译,意为“家族田”。系解放前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残留的一种原始家族公社时期的古老耕地制度,迄至解放初期部分傣族地区仍有所保留。传说是由同一个祖先的分支传递继承下来的,属村寨内各个家族集体占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