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禄法
明代云南麓川傣族首领。又作思禄、思陆、思陆发。※思机法幼子(一作思任法子)。正统十四年(1449),明兵部尚书王骥等第三次征麓川,随父拒守金沙江,与官军战于鬼哭山及芒崖山等地,死伤惨重,父退走缅甸,遂被麓川部众拥立为主,据孟养,聚集部众,拟再建政权。时王骥军亦疲惫不堪,粮饷不济,死亡枕藉,急欲引还,乃与其缔约,任命其为孟养土目,承认对孟养的统治,并立石金沙江为界,上刻:“石烂江枯,尔乃得渡”。
明代云南麓川傣族首领。又作思禄、思陆、思陆发。※思机法幼子(一作思任法子)。正统十四年(1449),明兵部尚书王骥等第三次征麓川,随父拒守金沙江,与官军战于鬼哭山及芒崖山等地,死伤惨重,父退走缅甸,遂被麓川部众拥立为主,据孟养,聚集部众,拟再建政权。时王骥军亦疲惫不堪,粮饷不济,死亡枕藉,急欲引还,乃与其缔约,任命其为孟养土目,承认对孟养的统治,并立石金沙江为界,上刻:“石烂江枯,尔乃得渡”。
清廷允许开放蒙地以消纳内地过剩农业人口的权宜措施。清廷原禁止汉族农民进入蒙古地区开垦土地,后因内地灾荒,大批贫困农民流入蒙古地区寻求生计,乃稽弛禁令,允许暂留,从事耕地,谓之为“借地养民”。《皇朝续文
见“诺雷部”(1953页)。
即“西川王”(695页)。
傈僳语音译,意为“山神”或“山鬼”。旧时傈僳族原始宗教观念之一。系与傈僳族的基本经济活动农业生产有关的自然神。被认为是自然和村社经济活动的主宰者,山、石、土地、树木、水等均属其所有,故在每年开始从事农
蒙古森林诸部(蒙古语称“槐因亦儿坚”,汉译“林木中百姓”)之一。又作秃马、秃满、吐麻、途马、秃马惕。因与火里(豁里)部错居,常与之连称。分布于今贝加尔湖周围山地森林中。辽、金时即与蒙古部通婚。蒙古国建
见“栋鄂部”(1572页)。
?—812渤海国第七世王。康王大嵩璘子。唐元和四年(809),父死,继位。受唐封银青光禄大夫、检校秘书监、忽汗州都督、渤海国王。次年,改元永德。在位期间,继续奉行睦邻政策,对唐保持密切的君臣关系,照旧
哈尼族他称。又作碧约、必约、白窝泥等。见于民国《新平县志》、《元江县志稿》。分布在云南省哀牢山西麓新平县和墨江县境内。参见“哈尼族”(1633页)。
见“太悉伏”(273页)。
523—586北周、隋朝大臣。字仲乐。其先为匈奴苗裔,后称鲜卑宇文氏。周许国公※宇文贵之子。史称其幼敏慧,善骑射。曾从周齐王宇文宪征突厥,以功拜仪同三司,赐爵兴固县公。后与韦孝宽共镇玉壁(今山西稷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