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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继承制

由最年幼之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通行于父系氏族前期。当时,实行对偶婚,夫妻关系在年青时尚不稳定,双方各有情人,丈夫只是妻子的主夫。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关系的日趋牢固,所生子女方能确定为丈夫的可靠血统。故普遍将长子分出别居,幼子留守老屋,继承父亲的名位与财产。颜师古释《汉书·元后传》曰:“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正世”,“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它姓”。商代及春秋时的越和楚,长子继承制尚未完全确立,仍残存废长立幼之遗风。历史上女真、突厥、蒙古之平民等,曾行幼子继承制。近代裕固、锡伯、傈僳、景颇、独龙、阿昌等民族,有的受群婚残余影响,大多因袭传统习俗,长子婚后另立家庭,由幼子留家赡养父母,也曾行幼子继承制,或幼子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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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见“盘瑶”(20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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