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清政府为维护和巩固对内蒙古的统治,在蒙古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崇德八年(1643)初颁,乾隆六年(1741)重订,六十年(1795)再次增订,以蒙、满、汉3种文字刊印颁行。共12项,2
见“戴辣”(2574页)。
见“按出虎水”(1623页)。
1833—1895清朝宗室、大臣。满洲镶蓝旗人。吉林副都统载耀子。咸丰九年(1859)进士。同治十一年(1872),参与办理穆宗大婚。光绪六年(1880),以副都统衔充西宁办事大臣。历兵、刑、户部右侍
见“隆闺”(2136页)。
?—333十六国时期后赵宗王、将领。上党武乡(治今山西榆社县西北社城)人。羯族。后赵主石勒子。石勒称赵王后,官司州刺史。晋太宁二年(324),击杀前赵河南(一作河内)太守尹平于新安。南下攻晋许、颍,陷
1845—1908清代青海塔尔寺活佛,即赛朵呼图克图六世。在塔尔寺显宗札仓学习。同治五年(1866),任塔尔寺密宗札仓堪布。任满后,赴河南和柴达木一带化缘。十三年(1874),任塔尔寺法台。光绪九年(
赫哲语音译,亦作“奥伦”,意为“生命的灵魂”。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赫哲人旧时相信,人有3个灵魂,其为第一个灵魂。传说是创造生命的神赐给,与人的生命相始终,人死后即离开人的肉体,永久消失
我国赫哲族使用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一通古斯语族。由于赫哲语既有满语支语言的特点又有通古斯语支语言的特点,因此研究者对赫哲语属于哪个语支有不同的意见。早期的分类法把赫哲与满等语言划为满语支,较新的分类
见“焉耆”(20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