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命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北宋人宋绶于天禧四年(1020)为贺契丹国主生辰使,归来后向宋真宗所上的奏疏。详记沿途里程、山川、见闻、民族分布、民俗及辽朝宫室、职官和上层人物的衣食住行等情况。是研究契丹与奚族史的重要史料。原收录于
清代驻京以及蒙古地区佛教僧职名。清代蒙古寺庙较多地区或按所在行政区划或跨越行政区,置喇嘛印务处于某一大寺,设掌印札萨克达喇嘛,处理所辖地区政教以及寺与寺之间事务。也是当地政教合一的掌权者。京师设掌印札
辽官名。亦作“牙署”。契丹语音译。《辽史·百官志二》谓大、小部族中石烈(相当于“县”的建置,一说意为“乡”)下均设有此官。是位次于夷离堇和※马步的次要官员。
明代乌思藏地名。又译答噶尔。即今西藏达孜。宣德元年(1426)十月,明中央政府升其寨官领占巴、头目昝卜巴俱为都指挥佥事。赐银印、诰命。
①蒙古语音译。《元朝秘史》释为“分子”。又写作“份子”。引伸指分封的领地,包括分民和分地两部分,即一定数量的游牧民户和足资其生活的牧地、猎场。1206年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将蒙古牧民作为“份子”分给
?—1657清初将领。蒙古族。科尔沁部人。博尔济吉特氏。札萨克图郡王※布达齐长子。初授一等台吉。天聪五年(1631),从攻明大凌河。九年(1635),从收察哈尔部众。崇德元年(1636),赐号卓哩克图
明代西南土司名。其地与茶山接壤(江心坡一带),为※“峨昌蛮”居地。旧属孟养土司辖地。永乐二年(1404),孟养土酋叛,里麻招刚(西南蛮官名)刀思放不附。五年(1407),朝廷析孟养地置里麻长官司,因刀
即“昔宝赤”(1345页)。
勿吉官员。勿吉族。又作石文云。东魏兴和二年(540)六月,奉命使东魏朝献,贡方物。自是迄武定年间(543—550),贡使不断。
见“中俄关于呼伦贝尔之协定”(3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