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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

明代建置名。明初立军卫法,京师及各地均设卫所。划数府为一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百户所。凡驻军5600人者称卫,1120人称千户所,112人称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一总旗辖50人),小旗辖10人。军士各有军籍世袭。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驻防。其军官,卫称指挥使,所称千、百户。各卫所分属各省都指挥使司(都司),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设都司17、行都司3、留守司1,内外卫329,千户所65。成祖后有所增加,为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兵额总数连屯田军在内,达270余万人。至明中叶,卫所军士改用募兵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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