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医院院判
官名。元代置,为太医院属官,员二人,正五品,位在同签下。朱元璋吴元年(1367)置。为太医院次官,佐院使掌院务。洪武十四年(1381)改称院丞,二十二年复旧名。正六品。清顺治元年(1644)分置左、右院判各一人,由汉员充任,正六品。左院判由右院判升补,右院判由御医升补。宣统元年(1909)改正五品。
官名。元代置,为太医院属官,员二人,正五品,位在同签下。朱元璋吴元年(1367)置。为太医院次官,佐院使掌院务。洪武十四年(1381)改称院丞,二十二年复旧名。正六品。清顺治元年(1644)分置左、右院判各一人,由汉员充任,正六品。左院判由右院判升补,右院判由御医升补。宣统元年(1909)改正五品。
清中期以来对新疆塔里木盆地周围各城之统称。乾隆二十四年(1759)起,在喀什噶尔(今喀什市)、英吉沙尔(今英吉沙县)、叶尔羌、和阗(今和田县)、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今焉耆县)分驻办事大臣、领
清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1902.11.27)订于北京。中俄在光绪十八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先后订立三个条约,规定将中国珲春至海兰泡电线与俄线相接,并展接至恰克图。本约规定将以上各约展期至1925
官名。明清都察院专差御史,掌督盐运。明太祖时置,后定制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派一人,任期一年,监督所在都转运盐使司。清初沿置,增福建、两广各一人。康熙以后陆续停派,改设盐政督理盐务。
刑法用语。即指犯罪处罚的最大限度。如唐律规定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卖至一顷八十一亩时,杖一百,所卖多此数额者,亦止杖一百,不再加重处罪。
元至元十五年(1278)于乌蒙部地置乌蒙路总管府。治今昭通市。辖境相当今云南昭通市和鲁甸、大关、盐津、永善等县地。属乌撒乌蒙宣慰司。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乌蒙土府。
见“阗池”。
书名。明末清初李清撰。一百九十一卷。清以南北朝诸史冗杂特甚,李延寿虽合为《南史》、《北史》,而诸书兼行,仍多矛盾。遂博采诸书,参订异同,删宋、南齐、梁、陈、魏、北齐、周、隋八史为《南北史》而夹注其下,
北齐武成帝年号(562—565)。凡四年。
医官阶官名。金为从五品下。元为从四品。
官署名。(1)尚书曹名。或作客曹,西汉始置。《晋书·职官志》:成帝建始四年(前29),“又置尚书五人,一人为仆射,而四人分为四曹,通掌图书秘记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国夷狄事”。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