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本
文书名。明朝始行之上行文。凡内外衙门向皇帝报告关系政务之公事时使用。(私事用“奏本”)清初明确规定,公事用题本,盖章; 私事用奏本,不盖印。然实际运用中并不十分严格。乾隆十三年(1748)废止奏本,公、私事俱用题本。清中期以后由于直达皇帝的奏折普遍使用,题本内容仅为呈报例行之事,其重要性遂日益降低。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止使用,专用奏折。
文书名。明朝始行之上行文。凡内外衙门向皇帝报告关系政务之公事时使用。(私事用“奏本”)清初明确规定,公事用题本,盖章; 私事用奏本,不盖印。然实际运用中并不十分严格。乾隆十三年(1748)废止奏本,公、私事俱用题本。清中期以后由于直达皇帝的奏折普遍使用,题本内容仅为呈报例行之事,其重要性遂日益降低。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止使用,专用奏折。
指虎牙都尉和扶风都尉。《后汉书·孝安帝纪》:“乙丑,初置长安,雍二营都尉官。”因虎牙都尉营驻长安,扶风都尉营驻雍县,故称长安营、雍营。参看“二营”条。
十六国汉,后秦置,省称冠威。《晋书·刘聪载记》:“(刘聪)使冠威卜抽监守东官,禁(刘)朝贺。”
宋制,官员由枢密院任命者称为宣授。元制, 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以皇帝的“制”任命之。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办事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刑部尚书酌委郎中、员外郎、主事数员在本处办事。凡遇国家庆典,皇帝颁布赦令,则由本处汇总各省及现审案件,核议应否减免,送江苏清吏司查核具奏。光绪三十二年(19
①爵名。晋朝、南北朝、唐朝常为“开国县伯”省称。金朝初年置,位郡侯下,正、从四品,章宗承安二年(1197)改郡伯。②官署名。西魏、北周置,属地官府民部。以县伯中大夫为长官,下设小县伯下大夫、小县伯上士
官名。辽置,属北枢密院,与北院右中丞同为总知中丞司事的佐官。见“北枢密院中丞司”。
官名。北齐置。参见“滏口局”。
官名。清朝内务府奉宸苑所属南苑之职官。协掌征收南苑地赋及管理行宫、寺庙等事。顺治十六年(1659)设,额定一人。
清代科举之制,凡生员参加科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称为录遗,意为录取遗才,及格才可以参加乡试。清代录遗考试一切从宽,几乎没有不准考试的。
犹言“全国之君”,“一国之君”,宰:主宰,主管,掌管。《史记·项羽本纪》:“项羽为天下宰,不平,今尽王故王于丑地,而王其群臣诸将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