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职
①罢免官职。②对官吏的处分制度之一。如清代吏部处分制度。革职之等,在降三级调用之上,是官员最重处分,更甚者则加“永不叙用”。革职有余罪,则交刑部。革职留任者,其等在降三级留用之上,与降一级调用同等。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清制,对罢软无为、作风不严谨的官员,撤销其职务,称为革职。
①罢免官职。②对官吏的处分制度之一。如清代吏部处分制度。革职之等,在降三级调用之上,是官员最重处分,更甚者则加“永不叙用”。革职有余罪,则交刑部。革职留任者,其等在降三级留用之上,与降一级调用同等。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清制,对罢软无为、作风不严谨的官员,撤销其职务,称为革职。
官名。清末正太铁路长官。光绪二十九年(1903)修正太铁路,设总局于石家庄,始置。品秩无定制。又称局长、总管。三十四年改为总办。掌监督总理该路建筑经营事宜。
北洋政府总统府置,属秘书厅,掌大礼时仪制之事。
参见“都堂”。
“行台尚书左仆射”的省称。
官署名。简称江西司。①明清户部所属诸司之一。掌理江西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 (1396),改江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旗手、金吾前、金吾后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劝谏王的过失,兼掌国子六艺六仪的教育。《周礼·地官》:“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
参见“谥”、“谥法”。
官名。清朝内阁属官。由大学士于内阁汉中书内委派,无定员。掌拟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文稿。
参见“别驾”。州上佐名。见“别驾”。
官名。十六国前凉置。《晋书·苻登载记附索泮传》:“(索菱) 仕张天锡为执法中郎,冗从右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