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任用官员方式之一。初授者谓之听选, 由吏兵两部分别主持, 厘其流品,平其铨注。主要以资历为铨注的依据,所谓资历,大致分进士、举贡、吏员三等。进士一甲三名例授翰林院官,其中状元例授修撰,榜眼、探花例授
官署名。清末设置,配置在地方审判分厅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地方检察分厅不设检察长,分厅职掌与其他官员的设置,均与地方检察厅相同。参见
官名。北魏初置。明元帝永兴(409—413)初,长孙道生为之,兼冀州刺史。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改定官制后未见。见《魏书·长孙道生传》。
建置、设立某官。《左传·昭公元年》: “王伯之令也,引其封疆而树之官。”
官名。春秋时期始见。又写作“大司政”。同“大司空”。《召叔山文簠铭》: “郑伯大司工召叔山文作旅簠。”详见“大司空”。
清朝授官班秩之一。指下级官员升任上级官职之班次。分为数途: 开列具题升者,大学士以尚书、左都御史升任; 论俸引见升者,汉司业、赞善以修撰、编修、检讨引见升任; 拣选引见升者,满洲国子监司业,以科甲出身
清朝管理厢街之头目。近城曰厢,其头目称厢头。推诚实及家道殷实者充任。掌稽查偷盗、赌博及来历不明之人。定期更换。
官署名。清代后期,各省督、抚可以就地筹款,作特殊开支用,一般设支应局负责这项工作。支应局,为非正式的财政官署。
见“机速房”。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道观为玄坛置,为玄坛监之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