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路兼理司法长官

路兼理司法长官

宋制,于诸路设监司,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安抚使、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各州、府的狱讼案件,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这许多监司衙门,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委官重审。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元代州县之上为路,置判官,专治刑狱。

猜你喜欢

  • 王府仪卫司

    官署名。明洪武三年(1370)置,设仪卫正、仪卫副各一人,后增副一人。司仗六人,后改为典仗。掌王府侍卫仪仗。建文(1399—1402)中曾改王府仪仗司。成祖即位,复旧制。明代王府仪卫机构。设仪卫正一人

  • 羽林左监

    官名。东汉置。秩六百石,隶属羽林中郎将,主羽林左骑。有丞一人。职掌宿卫宫禁,护从皇帝。官名,东汉置,属光禄勋,掌羽林左骑,有丞一人。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勋》。

  • 祀令

    官名,东汉章帝置,掌祭祀,有丞一人。延平元年省。《后汉书·百官志二·太常》:“中兴以来,省前凡十官。”注:“《东观书》曰:章帝又置祀令、丞,延平元年省。”

  • 善士院

    官署名。明洪武元年 (1368) 始设,为管理佛教事务机构。四年革。

  • 居住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贬谪官居住于某地区,限制其行动,这种处罚轻于安置。

  • 清品

    官职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指“清官”的品级。北魏后期,武职地位较低,《魏书·张彝传》:“ (彝)第二子仲瑀上封事,求铨别选格,排抑武人,不使预在清品。”

  • 谪吏

    因犯罪而罚处劳役的官吏。被降职或处罚的官吏,罪轻的派往远方,罪重的充劳役。《汉书·武帝纪》:“(元狩三年)发谪吏穿昆明池。”注:“师古曰:谪吏,吏有罪者,罚而役之。”

  • 归诚将军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一班,拟前锋将军等号,为最低的一班。大通三年(529)定制后,仍拟前锋将军等号。

  • 暴室局丞

    官名。北齐置。参见“暴室局”。

  • 洞冶总管府

    官署名。元朝置。世祖至元四年(1267)正月,在西京、济南等路立洞冶总管府,掌管金、铁冶等事宜。七年六月,罢各路洞冶总管府,以各路转运司兼管洞冶课程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