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卫股主任
乡、镇公职人员。国民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警卫事项。下设干事。
乡、镇公职人员。国民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警卫事项。下设干事。
官制用语。南北朝时期,一些中央官员兼任地方郡守、县令,但不理事,主要是为取得其禄秩,称带,也是皇帝的一种恩赐。《魏书·裴延俊传》:“时高祖以(裴)聿与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千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县,
官名。清末京师地方检察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正五品。掌领本厅所司检察事宜,监督所属各官。
即“东北面详稳司”。
官名。南朝梁皇弟皇子府始置,陈沿置;北魏、北齐及隋诸王府亦均置之。唐制亲王府长史秩从四品上,与司马皆掌统府僚,纪纲职务。宋王府亦置长史,但不任命。辽亲王内史府中有长史,属南面王府官,地位在内史之下。明
官名。北齐置。属中侍中省,员二人,由宦官担任。佐中尚药典御管理皇帝医药方面的事务。从七品。
杂号将军名,三国魏置,掌征伐或镇守。行,代行。《三国志·魏书·曹仁传》:“苏伯、田银反,以仁行骁骑将军,都督七军讨银等。”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右罴卫长官,置一人。
官署名。清置,见“大官署署正、署丞”。
官署名。明朝刑部属司之一,始置于永乐十八年(1420),掌交阯布政司(今越南境内)刑名,并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宣德三年(1428)罢交阯布政司,十年革刑部交阯司。
官名。战国楚置。掌王命政令。《战国策·韩策二》: “今王之国有柱国、令尹、司马、典令,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洁胜任。”鲍彪注: “皆楚官。”官名。战国时楚国设置。《战国策·韩策二》:“史疾谓楚王曰:‘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