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会
官府记录财政收支情况的文书。《周礼·天官·小宰》:“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听出入以要会。”郑玄注引郑司农:“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日要,岁计曰会。
官府记录财政收支情况的文书。《周礼·天官·小宰》:“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听出入以要会。”郑玄注引郑司农:“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日要,岁计曰会。
官名合称。宋朝于人烟繁盛处诸镇置监官,掌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与寨官合称镇寨官。参见“寨官”。
官名。宋神宗元丰 (1078—1085)改制置,掌外都水监事。后废。哲宗元祐四年(1089)复置。官名。宋置,见“都水外监”。
官名。唐置,见“桂坊”。
官名。唐朝宰相职衔名义。中宗神龙元年(705) 以后,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而为宰相者,必加此衔; 尚书左、右仆射自高祖至武则天长安四年(704) 为当然宰相; 中宗即位,豆卢钦望自开府仪同三司拜左仆
考试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规定文官高等考试由中央政府主持,国务总理监督,故亦称中央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会设委
官名,西汉置,属少府,掌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还掌织绶杂工,兼掌制铜器、漆器等玩好之物。武帝太初元年改称考工令。有丞。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参看“考工令”条。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宋朝户部右曹郎中、员外郎通称。
周朝“上士”别称。《礼记·祭法》:“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玄注:“适士,上士也。”
官署名。宋神宗、哲宗时,于陕西、河东置,设管勾为长官,职掌同经略安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