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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

① 官名。金朝始置,为都元帅府、大宗正府、司农司、大兴府等官署之首领官。各署一至二员,品秩正七品至正八品不等。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牍,总录诸案之事。多以识女真、汉字者充任。元朝沿置。设于户部、礼部、兵部各司、库,以及肃政廉访司(原为提刑按察司)、诸路总管府等官署者,为经历之副职,掌理案牍和管辖吏员。设于散府、上州等官府者,位在提控案牍之上,多由吏员升任。其品秩有正八品、从八品之别。明朝通政使司、都转运盐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军卫,以及府经历司经历下均设,与经历同掌出纳文移。品秩从七品至正九品不等。清朝通政使司设,满、汉各一人,正七品,满缺以各部院、将军、督抚衙门笔帖式升任,汉缺以知县、詹事府主簿、直隶州州同升任。与经历同掌出纳文移,并督役巡查登闻鼓厅。外省只江西按察使司设一人,正八品,掌收发文书及勘察刑名等事。例以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等升任。府、厅所设者十七处,正九品,均以刑部汉司狱、宣课司大使、兵马司吏目等升任。此外,盐运司亦设,直隶、两淮、广东各一人,从八品,例以县主簿升任。清末改革官制,光绪三十年 (1904) 设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内城五分厅、外城四分厅各设知事一人为主官,正五品,掌厅事。宣统元年 (1906) 裁分厅,省知事。② 僧职之一,禅宗主事之别名,专管僧院事务。③清朝道官之一。分掌道教事务。顺治 (1644—1661) 中设,十八人。隶于龙虎山正一真人,并由其保举,报部给札。具未入流。依例升迁副理、赞教,缺出由候补道官升补。


官名。金代大兴府、按察司、统军司、招讨司等皆置此官。《金史·百官三·大兴府》:“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牍,总录诸案之事。”元代户部各库、礼部各司、兵工两部各总管府都有知事,从八品。见《元史·百官一》。明代通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转盐运使司、各府都有知事,为正八品、从八品、正九品不等。见《明史·职官二、四》。清代通政使司有知事,与经历分掌出纳文移。提刑按察使司的知事,掌勘察刑名。都转盐运使司、各府也都有知事。见《清史稿·职官二、三》。

宋初,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宅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指兵,州指民政,后来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诸府置知府事,均为地方长官。后来,成为正式官名。

民国初,改知县为“知事”,国民政府成立后,改知事为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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