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查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官名。永安是东汉时皇宫北宫东北另一小宫之名,有园观,在钩盾令之下设永安丞以掌管之。
官名,掌爵禄。《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以代大与汉王三年降,为雁门守。”注:“师古曰:大与,主爵禄之官。”
1、指官吏的职位、封号、品级。唐封演《封氏闻见记·官衔》:“当时选曹补授,须存资历,闻奏之时,先具旧官名品于前,次书拟官于后,使新旧相衔不断,故曰官衔。”唐白居易《闻行简恩赐章服喜成长句寄之》诗:“齿
武官名。西夏置,为殿前司的主官。见“殿前司”。
国立学校名。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496)置四门小学博士,宣武帝正始四年(507)下诏修小学于四门,延昌二年(513)修成。有博士四十人,教授学生。
官名。明清通政使司之副长官。佐主官掌司事。明洪武十年 (1377) 设一人,正四品。清顺治元年 (1644) 沿设,满、汉各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改为副使。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083)置,隶储政院,秩正三品,有家令、家丞各二员,典簿二员,照磨一员,掌东宫饮膳供帐仓库; 三十一年改名内宰司,隶徽政院。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复立,秩升从二品,武宗
古代君主年幼不能亲政,由最亲近的亲族或戚族权且代行职务,称“摄政”。如清代有摄政王。君主年幼不能亲政,由其最亲近家族或亲戚代行职务,称为摄政。如周成王时周公摄政,汉平帝时王莽摄政等。
① 唐、宋太子太保、太子少保之别称。②清朝对太子少保之称呼。雍正 (1723—1735) 后不立太子,而保留太子傅保之名,作为大臣及有功者之加官与赠官,有衔而无实职,然仍视为荣典。大臣多以庆典而得太子
官名。辽朝北面官,行军都部署司副长官。亦临时委任,收兵卸职,仍回本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