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参事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渔人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水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典鱼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渔人”。
清朝兵部车驾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二人。
官名。北齐置。 从九品上。 参见“牸牛局”。
清朝科举制度。即对新科进士再进行的一次殿廷考试,专为选庶吉士而设。始于雍正元年(1723)癸卯科。五年,经内阁会议后,成为定制。殿试后,集诸进士于保和殿再行考试,用论、诏、奏议、诗四题。由皇帝特派大臣
官名。东汉置,秩比四百石,《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说:“主乐人”。
官名。东汉中平五年(188)初置,西园八校尉之一。灵帝以小黄门蹇硕任之,统余七校尉。官名,灵帝初置,为西园八校尉之一,掌屯卫兵,是仅次于将军的武官。《后汉书·孝灵帝纪》:“上军校尉蹇硕下狱死。”参看“
官署及官名之合称。宋朝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金朝指尚书省左、右司。元朝指中书省左、右司。清朝指布政使和按察使。清朝对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的合称。
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中央立法机关。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南京成立。共到参议员或代理员四十二人,代表十七个省区:计广东、湖北、湖南、浙江
官名。三国吴孙权黄武 (222—229) 初置,为出使之职。《三国志·吴立传》裴松之注引《吴书》:“(孙)权遣立信都尉冯熙聘于蜀,吊(刘)备丧也。”官名,三国吴置,为出使之职。《三国志·吴书·孙权传》
官署名。元朝侍卫亲军机构。世祖至元二十二年(1285),由侍卫总管府改置,掌札剌儿、忙兀、兀鲁兀、弘吉刺、亦乞列思五部探马赤军。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职。隶詹事院。三十一年八月,改为隆福宫右都威卫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