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总督

总督

官名。明、清地方长官。其名之起,始于明正统六年(1441)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征麓川。初非专设之职,事华即罢。至成化(1465—1487)初,以韩雍总督两广兼巡抚广东,开府于梧州,始设专职。后各地逐渐增置,成为定制。正德(1506—1521)时改称“总制”,嘉靖(1522—1566)时复旧。除管辖地方者外,尚有管辖专务者,如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亦有二者兼管者。所管辖之地区,并非以当时布政司为制,而以临时之敕书规定。凡任总督者,均先命为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御史、副都御史,作为本官,而以总督为临时差遣,故所到之地,按钦差部院官之体制,地方一切官员均自居为属吏,用关防而不用印。清朝沿置,正式成为地方最高长官,位巡抚之上,专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视为“封疆大吏”。虽挂兵部尚书或右都御史衔,然已视为虚衔,非实官。定制,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但实际上,总督兼兵部尚书已成定例。因总督有节制文武之权,故又尊称为“制宪”,并以“制府”、“制军”、制台”别称之。


官名。明置,初称总督军务,世宗嘉靖时改称总督。明代初期派京官到地方总督军务,事毕则罢,非常设之官。宪宗成化五年,始设两广总督,其后各地增置,成为定制,掌地方军民大政。《明史·职官二》:“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清代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理军民要政,有的管辖一省,有的管辖数省。《清史稿·职官三·总督》:“总督(从一品),掌釐治军民,综治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猜你喜欢

  • 京兆府狱

    监狱名。据《唐六典》记载,唐代于西京置京兆府狱,长安、万年两京县亦均有狱。京府、京县的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朝廷监督,中央官员犯罪也常拘系于京兆狱。因此京府、京县的监狱兼具中央监狱和地方

  • 司玄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无此官,北周于春官府礼部下大夫之下置司玄中士,正二命;司玄下士,正一命。掌道门之政。

  • 户口编制单位。自宋朝以来,地方一直推行保甲制。保设保长,甲设甲长。每甲所辖户数历代不等,有十户、数十户,亦有百户者。清初以十户为一甲,置甲长。至雍正四年(1726)定制,十牌(百户)为一甲,立甲长一人

  • 帐内别将

    官名。北魏末置。蔡儁以平远将军任此。

  • 公府城局曹

    公府诸曹之一。东汉太尉府有贼曹,主盗贼事。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城局曹,设城局参军。南朝宋公府置城局贼曹参军,南齐复称城局参军。北魏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府及北周大丞相府亦置城局参军。

  • 中记室

    “中记室参军”省称。

  • 东三省总督

    官名。清末东北地方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改奉天、吉林、黑龙江特别行政区为行省,始置。由盛京将军改设,一人,从一品,钦差大臣。掌三省民政财政,并兼三省将军事务。宣统二年(1910) ,兼奉天

  • 曲豆局丞

    官名。北齐置。见“曲豆局”。

  • 黄甲阙榜

    宋朝吏部注授新及第人差遣所颁布的文榜。又称吏部黄甲榜。每殿试毕,吏部颁之,开具合格人姓名、甲次、名次、所注授差遣。宋代吏部注授新及第人差遣所颁布的文榜。由吏部根据殿试录取者的姓名、甲次、名次,分别拟注

  • 比部郎

    魏晋南北朝尚书省比部曹长官通称,亦称比部郎中,其资深者可称比部侍郎。魏、晋、宋六品,梁五班,陈四品、秩六百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郎为从五品中,郎中五品上,二十三年皆称郎中,六品,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