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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广西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广西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广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理牺牲所、司牲司、在京沈阳左等五卫及二十三马房仓、京府各草场等处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仓科、金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矿政、钱法、内仓之出纳及本省之厂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 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广西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广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五军断事司,中城兵马司,在京富峪等八卫及直隶安庆、徽州二府等处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之文移及朝审之题稿,给发囚衣。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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