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教总管府
官署名。元文宗至顺二年(1331)置,全国共设十六处,分掌各地僧尼事务。秩正三品,以达鲁花赤、总管、同知为正、副长官,其中总管由僧人担任,其余由宣政院选任。惠宗元统二年(1334)罢。
官署名。元至元二年(公元1331年)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主管地方佛教事务。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罢废。
官署名。元文宗至顺二年(1331)置,全国共设十六处,分掌各地僧尼事务。秩正三品,以达鲁花赤、总管、同知为正、副长官,其中总管由僧人担任,其余由宣政院选任。惠宗元统二年(1334)罢。
官署名。元至元二年(公元1331年)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主管地方佛教事务。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罢废。
官名。见“司右中大夫”。
官署名。清沿明制,刑部与户部都按省区分司,刑部定为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清吏司(户部无直隶、奉天、安徽三司),另有一个
即“太子步兵校尉”。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署名。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置,掌点检寺监场务帐籍,后废。徽宗政和二年 (1112)复置户部催辖司领其职。
见“卒长”②。官名,汉置,军队中一营的长官。《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三辅郡县营长遣使贡献,兵士辄剽夺之。”《后汉书·第五伦传》:“伦始以营长诣郡尹鲜于褒。”
官署名。清朝内阁所属之办事机构。掌收发“通本”,翻译无满文之本(照贴黄译),缮写同题本一起呈进的本单,以及各种满文翻译事项。设侍读学士满、汉各二人; 侍读满三人,汉二人; 中书满三十一人,汉军八人,汉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一班,是最低的一班,大通三年(529)定制后仍为最低的一班。
官名。辽置,见“南院都统军司”。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尚书。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