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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务

官署名。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置,掌乘时贸易,平抑物价,以通货财,及召人抵当借钱出息等事物,设提举官。不久以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买务隶属提举市易务,并以榷货务为市易西务下界,市易务为市易东务上界。六年,隶都大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不久改称都提举市易司,兼领诸州市易务。元丰(1078—1085)改制后,隶太府寺。元丰七年(1084)改市易下界为榷货务,上界为市易务。哲宗元符二年(1099),改市易务为平准务。


官署名。为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新法的机构。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置于汴京及各地,主官为监官与提举官。其职掌为估定物价;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到市场缺货时再销售出去;借贷官钱或赊售货物给商贩,收取一定利息;采购三司所属各司、库、务需要的物资。次年将汴京的市易务改名为都提举市易司,成为总的机构,兼领诸州市易务。元丰七年(公元1074年)又改市易上界为市易务,亦为都提举市易司的下属机构。参见“都提举市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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