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官
1、泛指官。唐耿《题惟干上人房》:“苦行无童子,忘机避宰官。”
2、指县官。
1、泛指官。唐耿《题惟干上人房》:“苦行无童子,忘机避宰官。”
2、指县官。
官署名。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置,掌点检寺监场务帐籍,后废。徽宗政和二年 (1112)复置户部催辖司领其职。
官名。北齐吏部尚书所属有主爵曹,“掌封爵等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隆祥使司。原为平江田赋提举司,文宗天历三年(1330)改善农提举司,掌大承天护寺田产。置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官库名。见“西染色库”。
科举制科之一。宋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于真宗、仁宗时诏举之。
官署名。清制,户部、工商均设钱法堂,掌鼓铸钱币的政令,由本部右侍郎兼管,清末废。见《清会典》户部钱法堂、工部钱法堂、《清史稿·职官一·户部、工部》。官署名。明代以宝钞属户部,铸钱属工部的宝源局,而于各
官名。北齐置。见“典腊局”。官名。北齐太仆寺所属有典腊局丞,所掌未详。
官名。明朝各卫镇抚司设,二人,从五品,掌本卫军士之事。
清末外城工巡局所属机构。见“外城工巡局”。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急救受伤官兵。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