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检所
兼理司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除审理诉讼外,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本所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
兼理司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除审理诉讼外,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本所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
官名。清末大理院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正五品,奏补。掌审判。定额二十八人,刑科十九人,民科九人,分庭任事,每庭五人。
杂号将军名,凡将军皆掌征伐。《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军帅将军豫章李淑上书谏。”
海关组成部分之一。即海事部,见该条。
明朝置,为名僧封号。并有加太常寺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者,为一时殊荣,非常制。
官名。清末矿务铁路总局长官。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二人,从一品、正二品不等,特简。掌理全国开矿铁路事宜。二十八年改总办路矿事宜大臣。次年裁。
官名。见“公府东曹”。
官名。简称山东司员外郎。①明清户部山东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 (1396) 改山东部员外郎设,一人,从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
东宫警卫机构。隋置,掌诸门禁。设率一人、副率二人,职拟朝廷左右监门将军。长史以下设官同内率府,而各有直长十人。唐沿置,掌东宫诸门警卫。凡财物、器用,人员出入,都有门籍,其法如左右监门卫。设率各一人,副
官署名。南宋置,属刑部,掌批会过犯。
官名。东汉隶少府所属太医令,员一人,秩三百石,主药。官名,东汉置,属太医令,掌药。《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太医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诸医。药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药丞主药,方丞主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