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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选

官制用语。宋朝铨选制的一项规定。选人授差遣、吏人出官皆理一定选限,称为守选。如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 一选; 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选; 进士、制举,三选; 九经,四选; 五经、三礼、三传、三史、明法,五选; 中州录事参军、中县令,六选; 下县令、学究,七选; 上县簿、尉,八选; 中县簿、尉,九选; 下县簿、尉,十选。


宋代铨选制度的一项规定,又称守常选。宋制,选人任满,须待下一次到吏部注授差遣;殿试录取在第五甲者,也不能立即授官,均须等待称,为守选。神宗时废守选之法,选人任满或进士列于五甲者通过刑法考试,通者即可放选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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