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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副官处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置,设副官长一人(少将),高级副官六至八人(上校),副官八至十二人(中少校),差遣二十至三十人(上中少尉),特务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处内分设四科:总务科,掌关于承宣命令事项,本府典礼事项,本处典守印信事项,本处文书撰拟收发保管事项,本府证章之规定及给予事项,以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管理科,掌关于本府警卫事项,军纪风纪事项,本府士兵夫开补及教育管理事项,内务事项,勤务事项,一切特务事项,交通事项,医务卫生事项;经理科,掌关于全府官佐士兵夫薪饷的预算决算事项,本府会计给予的规定事项,本府卫士队士兵夫被服军械弹药等的筹划保管事项,器具材料保管领发事项,关于庶务的购办物品事项;给养事项;交际科,掌关于本府会议宴会的设备事项,交际接待事项,特别事故调查事项。各科事务分股办理,事务的分配,由副官长定之。国民政府改为五院制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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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摘掉官帽,喻辞官。《后汉书·逢萌传》:“时王莽杀其子宇,萌谓友人曰:‘三纲绝矣,不去,祸将及人。’即解冠,挂东都城门。”

  • 林衡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林麓禁令守护。《周礼·地官》: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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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六部、清朝理藩院及内务府等衙门的郎中、员外郎、主事的通称。以其分司摄事,故名。又称司官。其他某些衙门与部院司官地位相当的办事官员,如清末军机章京、总理衙门章京等,也称为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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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妃嫔号。北魏置。见《显祖献文皇帝第一品嫔侯夫人墓志铭》(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一)。

  • 挂衔推官

    官名。清初各府之佐贰官,与推官共掌刑名之事。顺治三年 (1646)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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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隋始置,为刑部的头司。司的长官隋初称为侍郎,以员外郎为佐官。炀帝时改为郎与承务郎。唐沿置,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主官。刑部郎中二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其职任为辅佐尚书、侍郎掌律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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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时期司徒、司马、司空三官的合称。《盠方彝铭》: “用司六师王行,参有司、司土(徒)、司马、司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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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清末中央司法行政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刑部设。掌全国司法行政,办理朝审、秋审事宜,复核大理院死刑案件,监督京外各法司。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均各一人。下设承政

  • 掌冶方令

    官名。唐太宗贞观元年(627)置,武则天垂拱元年(685)改名掌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