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政府

县政府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行政机关,受省政府指挥监督,处理全县行政事务。设县长一人,所属有警察、财政、建设、教育等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九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其职权是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定县单行法规。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分为三等,一等设四科,二等设三科,三等设二科,各科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得雇用事务员及书记,并得设置政务警察;此外,县政府设公安、财务、建设、教育等局,分掌警政、财政、建设、教育事务,于必要时得增设卫生局、土地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由省政府主管各厅考选任之。各局的组织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省政府定之,并咨内政部备案。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以县长、科长、各局局长组成,并以县长为主席。次年六月重订《县组织法》,于同年十月十日起实行。对于县政府的组织有所更改:规定县政府设秘书一人,依事之繁简设置一科或二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得雇用事务员及雇员,并得设置警察,额数由民政厅核定。此外,县政府之下除原设各局外,于必要时得增设社会局与粮食管理局,各局有缩小范围的必要时,亦得改局为科,附设于县政府内;县政府秘书亦得参加县政会议。同年九月间内政部曾制定《县政府办事通则》,颁行各省,该通则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处,并县体规定了秘书处及第一、第二科的职掌。其后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县长的权力,于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一月制定《裁并县属各局办法实施原则》,令各县遵照。其要点为:一、各县公、财、教、建四局的名义得暂保留,将其他分立各局一并裁撤,移归县政府内合署办公;二、各局对外以不行文为原则,其对上对下正式公文,统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之。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进一步采取裁局改科的办法,规定县政府各局一律改为科,最多可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七科,于第二年初开始实施。设科多寡及各科职掌的分配,由各省政府依县的等次及实际需要拟订之,故各省县政府的组织各有不同。各省一般的县政府大都以民、财、教、建四科为主体,最小的县政府只设两科,即民政与财政合为一科,教育与建设合为一科。各县政府的组织除各科外,尚有秘书室、会计室、警佐等。

猜你喜欢

  • 中士

    ①爵名。周朝诸侯官制士一级爵位的第二等。《礼记·王制第五》: “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②新莽官秩名。《汉

  • 中藏

    宫中库藏之泛称。《后汉书·盖勋传》:“多出中藏财物以饵士”。李贤注: “中藏谓内藏也”。宫内库藏。《后汉书·盖勋传》:“帝又谓勋曰:吾已陈师于平乐观,多出中藏财物以饵士,何如?”注:“中藏谓内藏也。”

  • 不世之臣

    罕见的能干之臣。《三国志·魏书·陈思王植传》:“《书》曰:有不世之君,必能用不世之臣;用不世之臣,必能立不世之功。”

  • 南左卫将军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南左卫次官,置一人。

  • 十三道监察御史

    官名。明朝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明初,于都察院下置监察御史,以各布政使司分别设置为道,初为十二道。永乐 (1403—1424) 中改为十四道。宣德十年 (1435) 罢原置交阯道,定为十三道,计有浙江、

  • 门下督

    官名。汉朝郡县所属职吏,主盗贼事,亦称门下督盗贼。东汉末年丞相府、将军府亦置。三国因之。晋朝骠骑以下及大将军不开府者置之,员一人。北朝北魏州府及北齐清都郡亦置。官名,为“门下督盗贼”的省称,汉代官府皆

  • 江南道

    官署名。清朝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顺治元年 (1644) 设。乾隆十四年 (1749) 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三人; 属官有笔帖式、经承等。掌稽核江南刑名,稽察户部、宝泉局、三库、

  • 太子内直监

    官名。北齐置。殿内局长官,员二人,六品。属太子门下坊。下设副直监四人,掌管东宫殿内事务。

  • 保傅

    官名合称。① 春秋战国时国君侍从女官。《战国策·秦三》:“足下上畏太后之严,下惑奸臣之态,居深宫之中,不离保傅之手。”鲍彪注:“女保、女傅,非大臣也。”② “太保”、“太傅”或“太子太保”、“太子太傅

  • 精膳清吏司郎中

    官名。简称精膳司郎中。明清礼部精膳清吏司主官。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膳部郎中设,一人,南京礼部精膳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中一人。七年(1650)增设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