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选
铨选制度。唐高宗上元三年(676)因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其才。始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前往选补,御史同往注拟; 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选补使与所管都督府具条奏闻。金朝设科取仕,分南、北选,南选150人,诗赋、经义并举。后南、北通选,只设词赋,取六七十人。
唐代铨选方式之一。唐制,岭南、黔中等地因距京师遥远,由朝廷派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称为南选,相对于南选来说,京师、东都两地进行的铨选便称为北选。
铨选制度。唐高宗上元三年(676)因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其才。始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前往选补,御史同往注拟; 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选补使与所管都督府具条奏闻。金朝设科取仕,分南、北选,南选150人,诗赋、经义并举。后南、北通选,只设词赋,取六七十人。
唐代铨选方式之一。唐制,岭南、黔中等地因距京师遥远,由朝廷派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称为南选,相对于南选来说,京师、东都两地进行的铨选便称为北选。
警察职名。清末置,属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及分厅各所,其地位次于巡官。
见“十三衙门”。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织刻丝粧缎。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女官名。南朝宋太宗泰始 (465~471)中置,佐后宫源典治职管理宫中事务,员一人,六品。
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
官名。北齐置,掌并州尚书省右民曹事务,属并省度支尚书。其职掌与“右民郎”略同。
分见“工部黄档房”、“宗人府黄档房”。
官府治事之法度。《周礼·天官·大宰》:“六曰官法,以正邦治”。郑玄注: “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
官名。清末法部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法部侍郎设。一人,正二品,特简。佐大臣管理部务。
官名。北魏置,唐朝人修史时,因避讳改称“第二领人酋长”。授予依附北魏政权的北方少数民族首领,未被列为中央政权的正式官职。在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职员令及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皆无此职品阶。北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