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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署

(1)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的直辖机关,内外城共设二十八区署。见“警师警察厅”。(2)国民党政府时期县政府的辅助机关。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区的划分以十五乡(镇)至三十乡(镇)为原则。区署设于全区适中或交通便利之处,定名为“某县第几区区署”或冠以所在地名及含有历史与地理意义的名称。区署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政务及各项自治事务。在未设区署之区,由县政府派员指导。区署的组织可分为两部分:司行政督导者,有区长一人,总理全区事务;下设指导员二至五人,分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等事项,均为有给职,非甄选训练合格人员不得委用;为办理事务的需要,得酌设技术人员若干及雇员二至五人,区丁二至四人。二是司设计建设者,为建设委员会,以区长,指导员及区长聘请区内声望素著并热心地方公益的人士五至七人组成。该会由区长召集并为主席,另置副主席一人,由会员互选。主席、副主席及会员均为名誉职,不支任何费用。凡已设有区建设委员会的区署,办理卫生、农田、水利、森林、道路、桥梁以及农村经济建设事项,均先交会详加讨论,以拟具方案,由区署报请县政府核准施行。此外,区署所在地得设警察所,受区长指导,执行地方警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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