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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十三清吏司

官署名。明朝刑部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十三清吏司的总称。各掌其分省刑名,量其繁简,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各分宪、比、都官、司门四科以治其事。参见“刑部十二清吏司”。


官署名。明代刑部以所管事繁,按十三布政司辖区分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的刑名。如浙江司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刑科,内官、御用、司设等监,在京金吾前、腾骧左、沈阳右、留守中、神策、和阳、武功右、广洋八卫,蕃牧千户所,及两浙盐运司,直隶和州,涿鹿左、涿鹿中二卫。其余各司情况大体类似,《明史·职官志一》记载甚详。各司均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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