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刑部

刑部

官署名。①掌管刑法的机构。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属秋官府,以刑部中大夫为长官,少刑部下大夫为次官。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公府诸司中大夫,以刑部下大夫为长官,周宣帝即位后,复置公府诸司中大夫,仍以中大夫为长官。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置都官部,三年复,为尚书省六部之一。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下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掌刑法、徒隶、勾覆及关禁之政令。唐朝沿置,与御史台、大理寺合称三司,共同会审重大案件。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司刑,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又改秋官,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旧。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一度改称宪部。五代沿置。北宋前期置判部事一人或二人,以御史台知杂以上或朝官充任,掌复查全国丈辟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审刑院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归刑部。设尚书、侍郎等官,其属有都官、比部、司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辽南面官置,诸曹设置不详。金初与左、右司同署,熙宗天眷三年(1140)专置为官署,隶尚书省。置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下辖万宁宫提举司、庆宁宫提举司。掌律令、刑名、关津讥察、勘鞫、追征给没、监户、官户、配隶、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以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始分置。下辖司狱司、司籍所,隶中书省。置尚书三人,并置侍郎、郎中、员外郎。掌刑法政令诸事。明洪武元年(1368)沿置,隶中书省,置尚书一人,下设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照磨所照磨、检校、司狱司司狱等官。六年增设尚书、侍郎各一人。并置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都官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余各置二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罢中书省,升部秩,直接统属于皇帝,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合为三法司,凡有重大狱案则三法司会审。改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各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及主事等官。后增置侍郎一人,遂分为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建文(1399—1402)中,升尚书品秩,并增设左、右侍中,位在侍郎上。除去诸司清吏字。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以北平清吏司为北京清吏司。十八年迁都前,曾置行在刑部,置官如制。迁都后去行在字,以原刑部为南京刑部。并革北京清吏司,增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仁宗即位,复迁都前制。正统六年(1441)复永乐迁都后制。宣德弃交阯后,废交耻司,遂成定制。清入关前天聪五年(1631)即置。初以贝勒管理部务。置满、汉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崇德三年(1638)改置承政,左、右参政,启心郎,理事官,副理事官,额哲库等。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管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嘉庆四年(1799)定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满、汉各若干人,分司办事。以及司务、司狱、司库、笔帖式等官。所属有直隶、奉天等十七清吏司,以及督捕清吏司、总办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牢厅、脏罚库、赎罚库、饭银处、清档房、汉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后改为法部。遂废。②隋为都官部下属部之一。置侍郎等官。唐、五代为尚书省刑部头司名。掌律令格式及按覆刑狱等事。置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及主事等官。


官署名。隋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掌律令刑法。唐沿隋制,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长官为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下)。其属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四门。刑部郎中、员外郎,掌法律,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副。都官郎中、员外郎,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器械、和籴,屯收所入。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明代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下设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其官为尚书(正二品),左右侍郎(正三品)。其属有司务厅司务(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

自隋朝以后,历代皆设刑部。隋唐之刑部,仅是最高法律机构,不直接审理刑狱。从明代始,各省大小案件都归刑部审核,事务繁多,便采取了按地区分司的制度。唐宋刑部只有四司,而明代却有十三司,清代则有十八司。清光绪三十二年改称“法部”。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新唐书·百官一·刑部》、《明史·职官一·刑部》、《清史稿·职官一·刑部》。

猜你喜欢

  • 仕宦

    做官。《史记·平准书》:“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 尚书南部郎

    官名。北魏置。参见“南部郎”。

  • 丞相军祭酒

    官名,即丞相军师祭酒。晋朝陈寿编写三国志时,为避司马师讳,故意省去“师”字。东汉末年曹操、刘备皆置,为丞相府属官,掌参谋军事。《三国志·魏书·袁涣传》:“(袁涣)以病去官,百姓思之。后征为谏议大夫、丞

  • 南左卫将军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南左卫次官,置一人。

  • 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美国的总统制,以临时大总统一人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临时副总统一人为临时大总统的副职。总统府为临时大总统的幕僚机关,置秘书处、法制院、公报局、铨叙局、印铸局,分理各项事务。

  • 司礼员外郎

    官名。即礼部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礼部员外郎。

  • 土兵

    (1)宋代地方治安军之一。隶属于各地巡检司,与县尉司的弓手共同维持地方治安。(2)金代诸路军之一。司警捕之事。

  • 股长

    官名。清末军咨府等中央机构中设。为各股之长官,六、七品不等,分管各股事。如果咨府所属测地局下设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设股长一员,由军咨府第四厅各科科长兼充。官名。为股的主官。见“股”。

  • 折博务

    官署名。北宋于陕西沿边诸州置,掌商人入中现钱与粟帛,按值予以茶盐。

  • 宥恤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办理赦典,颁降条款,清理广狱,并复核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刑事民事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官署名。清末置,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