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辽朝北面官,统领契丹、奚、汉、渤海四军之渤海军。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简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曾任简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简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二、曾任最高级荐任警
表示官员职衔之牌。木质朱漆。为官者均以金字书官衔于其上。平时置于门前,出行及举行礼节时拿作前导,以示荣耀。
官署名。西晋置,隶御史台。设侍御史掌其事。东晋省。
汉朝推举官吏的科目之一,指能胜任繁重任务(职事)的官吏。《后汉书·循吏列传·卫飒》:“建武二年,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
①官署名。唐朝置,分属所在州府而总隶于少府监,掌造钱币,置监一员,以所在都督、刺史判; 副监一员,以州府上佐判; 丞一员,以判司判; 监事一员,以参军或县尉知之。凡七监、武宗会昌(841—846)中增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交通部,专管交通器材。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此言官位官秩比公。公是汉朝最高级的官,西汉时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东汉时太傅为上公,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其俸月谷三百五十斛(石)。“比公”,言其官俸比公。《后汉书·百官一》:“比公者四:第一大将
官场用语。宋朝选人改官的一种程序。经磨勘许改京官的选人,数人结为一甲,定期引见皇帝,称为班引。引见时,选人在便殿立班,逐一宣名,皇帝有疑者,即命吏部复验,如不中选,则取旨裁决。宋代选人改官的一种手续。
清代生员名目之一。康熙时因筹饷需要,特许由捐纳而取得府州县学生员的资格。此种生员称为例生或饷生,不久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