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① 举荐。汉朝用为选官主要途径。后世因之。有察举、荐举、奏举等名目。② 宋朝科举制度,举人参加乡试或省试一次,作为一举。一举约三年。凡举人应试,均需登记举数。乡试达到一定举数,可免一解或永免文解,直赴省试; 省试达一定举数,可享受特奏名待遇。金制,举人参加乡试、府试、会试、御试,各为一举,四试终场为四举。若御试下第,再赴御试则为五举。四举终场者与五举人,止试赋诗。元朝,三年开试一次科场,举人参加乡试、会试、御试一次为一举,试场内违制者,殿二举。
① 举荐。汉朝用为选官主要途径。后世因之。有察举、荐举、奏举等名目。② 宋朝科举制度,举人参加乡试或省试一次,作为一举。一举约三年。凡举人应试,均需登记举数。乡试达到一定举数,可免一解或永免文解,直赴省试; 省试达一定举数,可享受特奏名待遇。金制,举人参加乡试、府试、会试、御试,各为一举,四试终场为四举。若御试下第,再赴御试则为五举。四举终场者与五举人,止试赋诗。元朝,三年开试一次科场,举人参加乡试、会试、御试一次为一举,试场内违制者,殿二举。
使职名。唐玄宗为控制司农寺、太府寺府库钱、帛、谷、物而置,开元二十六年(738) 侍御史杨慎矜充太府出纳使,天宝二年(743) 殿中侍御史张瑄充太府出纳使,天宝四载(745)殿中侍御史杨钊充司农出纳钱
官名。一作“定课郎”。三国魏置,六品。为尚书省定科曹长官,掌制定律令。《晋书·裴楷传》:“钟令荐之于(魏)文帝”,“贾充改定律令,以楷为定科郎。事毕,诏楷于御前执读,平议当否。”西晋省。南朝所设“删定
官名。秦、汉置属太常 (奉常),掌占卜。东汉并入太史令。北魏又置,《魏书·恩倖·王叡传》:文成帝兴安 (452—454) 初,“擢 (叡) 为太卜中散,稍迁为令,领太史。”隋唐为太常寺太卜署长官,各置
宦官职名。明置,为司礼监外差,员额正副各一人,掌马房之事。外衙门之官,间亦任之。
官名。十六国前秦苻坚置。苻坚伐东晋前,召良家子年二十以下,武艺骁勇者出征,至者三万余骑。任命秦州主簿赵盛之为建威将军、少年都统,为其统帅。参见《晋书·苻坚载记下》。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职员任免及考勤。
官名。北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亲卫府置,员十人,品秩同承议郎。选后妃之家有服亲属及翰林学士、三衙管军官在正任观察使以上者子孙充任,掌殿庭宿卫之事。五年罢。武职侍从官名。宋置,见“三卫官”。
试任。为汉朝官吏任用制度之一,一般以一年为期,称职者可实授其职。《汉书·朱云传》:“可使以六百石秩试守御史大夫,以尽其能。”官吏在未正式任命前,令其试任比其职位高的官职,看其是否胜任,称试守。《后汉书
春秋齐国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国语·齐语》:“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
官名。明制,布政使之下有左、右参议,秩从四品,与左、右参政共同分司诸道,掌督粮、督册、分守。清初沿置,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裁撤。参见“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