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司弓”。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和吏人转迁的一项规定。朝廷内外各司吏职,原该年劳补官者,依法准许自愿改换相应官资,注拟差遣,称“比换”。官员亦可比换其他类别的相应官资。
医官阶官名。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改西绫锦使置。五年改名保痊大夫,宣和元年(1119)又改平和大夫。后定为正七品。金朝复置,为太医官二十五阶第六阶,正五品上。元朝沿置,为太医散官十五阶第四阶,正四
官名。明崇祯十六年(1643)李自成农民军置,为内阁之首。十七年正月,于西安置天佑殿大学士后,即废。
军阶名。清末新陆军次等官阶之一。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官员等级,分三等九级,始置。为次等第三级,任司书生、司号长等,秩视把总,阶正七品。宣统元年(1909)修订,军官冠以某队(步队、马队)、军
官名。辽朝置。南面官,点检侍卫亲军马步司长官。
科举制度。进士科考第分五等,第三等即称“进士出身”。元、明、清诸朝规定,经殿试取录者共分三甲,第二甲赐进士出身。
明建文 (1399—1402) 时,改原浙江、四川、山东、河南、北平、陕西、山西、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广、云南十三道提刑按察司为肃政按察司,仍各理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成祖初复旧制。
女官名。南朝宋明帝定后宫百官时置,无定员,六品。
官名。清朝内务府上驷院之长官。掌总理御厩事务,以及厩属官员之选除赏罚事。雍正六年(1728)设。乾隆十四年(1749)额定二人,由侍卫补授一人,内务府司官补授一人。正三品。